踏群网 > 杂谈 > 正文

​财经声音 | 新城控股被举报,律师:涉嫌内幕交易

2026-05-03 12:23 来源:踏群网 点击:

财经声音 | 新城控股被举报,律师:涉嫌内幕交易

时代财经APP记者 综合

上市公司新城控股(601155)因原董事长王振华涉嫌猥亵幼童一案四面楚歌,7月4日、5日、8日连续三个交易日一字跌停。但值得注意的是,从7月1日王振华被带走协助调查到7月3日傍晚消息被爆出,新城控股的交易出现异动,连续3天的5笔大宗交易。5笔交易卖方营业部都来自宁波,共卖出187.6万股,成交额累计达7900万元。

7月7日,严义明、范凯洲两名律师向中国证监会举报新城控股涉嫌证券违规,连列四条违规行为,其中包括拖延公司前董事王振华事件公告披露、造成投资者不可挽回的损失,直指新城控股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证券违规。以下辑录两位律师以及相关专家评论:

王振华接受调查前肯定与他人进行了协商

严义明 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6月29日、30日。王振华的犯罪行为及举报行为,和7月1日王振华去公安以及公安机关决定拘留,都是各自独立的,是需要单独披露的独立的法律事件,所以,需要在7月2日晚12点前披露,否则就是重大隐瞒。

王振华在去警方接受调查前肯定与他人就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一定有人知情。其中与公司高管及律师协商的可能性更大,很可能是内幕交易。

需证监会来查明是否涉嫌内幕交易

范凯洲 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振华在6月30日被害人家属向公安机关举报控告时,最晚在7月1日被公案机关立案调查时,即应预见自己将因涉嫌犯罪而无法履行董事长职务,对新城控股公司经营以及股价产生严重不良影响,应立即告知公司相关人员并安排后续事务。

但是,新城控股却在2019年7月4日才向公众披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给投资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应对受损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上市公司董事长有勤勉、谨慎的义务,在7月1日其去公安局就应该向警方做出说明,安排好上市公司的事宜,此外不正常的交易是否涉嫌内幕交易也需要证监会来查明。

目前,一些律师正在收集股民因为新城控股信披不及时、甚至内幕交易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投资者们理应索赔。

董事被调查,应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王怀勇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应当及时披露,时间期限为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市场出现传闻的话,上市公司就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状况或者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相关风险因素。

投资者可以站出来合理维权

魏英杰 财经专栏作者

从时间线上看,6月30日王振华被举报控告,7月1日被公案机关立案调查。那时王振华应当已经预见自己将对新城控股的公司经营以及股价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但新城控股却在7月4日才向公众披露。这段期间把消息拖着不及时披露,造成股价异常波动,这是对投资者极大的不负责任。

此外还有一点,在1日至3日这段敏感期间进行的大宗交易,都存在内幕交易的嫌疑,投资者确实可以站出来合理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