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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技术措施全解析

2026-04-17 03:57 来源:踏群网 点击: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防范技术措施全解析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公安部确定、公布的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化学品。

为加强企业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避免发生治安事件,实现零被盗、零泄漏、零事故,本文从人力、实体、技术防范层面讲述储存场所治安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可控。

1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分类及防范部位

场所类型及治安防范部位

2 人力防范要求

2.1 人员设置:设置经办人,统筹监督各项管理工作;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设置保(库)管员,负责登记化学品的流向;同时,应将以上人员设置情况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

2.2 治安保卫人员职责:保卫值班中心应由治安保卫人员24h值守,每2h对各储存场所进行巡查,巡查时携带自卫器具、通讯工具(24h畅通)。

2.3 保管员职责:每天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存放情况,确保账物相符,登记资料至少保存1年,确查找不到下落的立即向经办人、公安机关报告。

2.4 经办人职责:每月至少对治安保卫人员、保管员开展一次以防盗抢、防丢失为主的培训会议,并做好记录;建立防盗防抢、防破坏及技术防范系统故障应急预案,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性演练;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检查、考核和奖惩,及时发现整改隐患并保存记录。

3 实体防范要求

3.1 封闭式储存场所周界设置围墙或栅栏,出入口设防火门(开向疏散方向),窗口及通风口应有实体或电子防护措施。

3.2 半封闭式储存场所周界设置围墙或栅栏(离地≥2m),顶部设有防攀爬措施,出入口设置防火门(开向疏散方向)。

3.3 露天式储存场所周界设置栅栏(离地≥2.5m),顶部设有放攀爬措施,如存放大型槽罐还应设置放破坏设施。

3.4 小剂量存放场所出入口设置防盗安全门或将化学品存放在房间的专用储存柜内。

3.5 保卫值班中心(含安防监控)出入口设置防盗安全门,窗口及通风口应有实体或电子防护措施。

3.6 防盗安全门防盗级别应在乙级(含)以上,符合GB17565-2007要求。专用储存柜具备防盗功能且应双人双锁(机械防盗锁)。

3.7 储存场所使用的钢筋栅栏采用直径≥12mm的实心钢筋;钢管栅栏采用直径≥20mm,壁厚≥2mm的钢管;钢板栅栏采用单根横截面大于等于8mmX20mm的钢筋;栅栏间距≤100mm,高度超过800mm的应在中间处加一道横向钢筋。窗口、通风口的防盗栅栏采用直径≥12mm的膨胀螺栓固定。

4 技术防范要求

4.1 储存场所、保卫值班中心的室内、周界及通道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监视和视频回放应能清晰显示周边现场情况,室内监控应对射安装且具备防爆要求;图像储存时间≥30天(个别地方监管要求不低于90天),图像分辨率≥1280X720,图像帧率≥25fps。

4.2 封闭式、半封闭式、露天储存场所还应设置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装置(即门禁)、电子巡查装置。

4.3 入侵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联动,相关报警信号能发送到值班中心,其中入侵报警系统记录存储时间≥90天,出入口控制系统记录存储时间≥180天;电子巡查记录存储时间≥90天。

4.4 具有计时功能的设备与北京时间误差≤10S;

4.5 系统应有备用电源(UPS),应保证断电后入侵报警系统正常工作≥8h,视频监控系统≥1h,出入口控制系统≥48h。

5 从业单位应加强对安全防范措施的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出现故障48h内恢复,维修期间应启动应急预案,且应在24h内报行业主管单位;超过48h不能修复的,应报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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