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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也有雾霾:应当感谢633名东京受害者长达11年的诉讼抗争

2025-11-01 01:58 来源:踏群网 点击:

日本也有雾霾:应当感谢633名东京受害者长达11年的诉讼抗争

雾霾问题并不是中国的专例。历史上的伦敦、洛山矶和日本都曾经深受其害。即使2014年冬天,日本仍然多地出现了PM2.5超标的天气,日本环境省根据2013年3月刚刚出台的暂行规定,呼吁居民减少外出。

哮喘病人将东京政府告上法庭

人们或许不知道,如果不是633名东京哮喘患者对政府提起长达11年的诉讼,东京或许仍然将是一个雾霾之都。1996年5月,住在东京都内23区多条干路沿线的呼吸道疾病患者认为柴油车排放的尾气污染了大气,导致他们健康受损,于是他们不仅将负责管理道路的日本政府、东京都政府和首都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还首次将制造并销售柴油汽车的丰田、日产等7家汽车制造商一同列为被告,要求赔偿损失并停止排放含污染物的汽车尾气。其后几年里,又有受到同样损害的原告分别对相同的被告提起诉讼,诉讼次数达到6次,原告人数共计633名,诉讼时间长达11年。

同时,日本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者还将政府诉上法庭。依据日本《国家赔偿法》,尾气污染受害者可以政府在道路设置、管理上存在过失为由,要求国家赔偿。之前的西淀川大气污染诉讼,便是基于此向法院提出要求国家和阪神高速公路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东京地方法院的一审判决中,认定日本政府、东京都自治政府及首都高速公路公司在道路设置管理上存在过失,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政府曾拒绝承认因果关系

其实,针对大气污染健康损害的集体诉讼早在1988年12月就已经出现。当时,日本尼崎市472名居民作为原告,以日本政府、阪神高速公路集团及9家企业为被告,提起了公害诉讼。这场诉讼也打了将近十二年之久。在东京大气污染公害诉讼进入僵局的时候,正是尼崎公害诉讼双方你来我往的不断博奕,使公众对于悬浮颗粒物及其成因与危害,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尼崎公害案指向的凶手,是被称为pm10的悬浮颗粒物。这些悬浮在大气中的直径为10微米以下的微小颗粒物,对于过敏症状及肺脏有严重影响。但是,日本政府及阪神高速公路公团以“缺乏根据证明悬浮颗粒物与损害健康有因果关系”为由,拒不接受初审法院的判决,并于2000年2月9日提出了上诉。

对此,原告辩护团的野口善国律师表示:“关于悬浮颗粒物对健康的损害,今后将有新的论文不断出现。我们将在高等法院审理时准备有利的证据,力争获得更好的判决结果。”最终,在上诉审理阶段,日本政府和阪神高速道路集团于2000年12月承诺,将采取削减交通量、增设监测地点及实施健康调查等举措,随后原告放弃了在一审中获得支持的索赔权,双方达成和解。

对居京一年以上的哮喘病人作出赔偿(吸烟者除外)

在2007年东京高等法院的最终调解中,政府和汽车制造商被要求筹集200亿日元经费,向东京都内所有哮喘病患提供全额医疗费用。具体的医疗费用补助制度如下:东京都内所有持续居住1年以上的哮喘病患者(吸烟者除外),得由政府和汽车制造商支付自费部分的全额医疗费用。该制度实施5年的预算约为200亿,全部由被告分担,其中日本政府、首都高速道路公司及七家汽车制造商分别向东京都政府资助60亿、5亿和33亿日元。截止目前,该制度已让约7万5千人获益。

据当时代表日本政府与日本环境省站在被告席上的官员冈崎雄太回忆:“这次以和解为结果的污染纠纷实际上给政府和相关企业很大的压力,在促使PM2.5写入日本法律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这位官员现在是日本驻华使馆的一名书记官。他说:

“对现在的中国这样一个经济增长速度最快的国家来说,似乎问题同时都出现了,包括PM2.5在内的空气污染、水污染以及土壤污染,所以解决时候也会很棘手……当时,日本政府等被告也认为,受害者的疾病和自身的身体情况、抽烟以及汽车尾气污染等都有关系,很难确定主要是由空气污染所致。在法院宣判的最后一刻,为了达成和解,才认可了这样的说法。”

日本从此制定比中国严格15倍的pm标准

在冈崎雄太看来,正是这场和解,推动日本环境立法走进一个全新的严格责任时代。虽然成本巨大、周期漫长,但是从长远看,这一努力将会收获更多的回报。日本政府根据和解方案,开始了针对PM2.5的首次立法。其中东京都地方政府率先进行动作,2000年12月东京都制定相关条例,规定达不到粒子状物质排放标准的柴油机汽车禁止在东京都内行驶,违者最高处以50万日元罚款。

2009年,日本政府更是制定了一项号称“全球最严格”的尾气排放规定,要求日本的汽油和柴油中含硫量降至10ppm(百万分比浓度),而中国大部分地区执行的“国三标准”则是汽油含硫量不超过150ppm、车用柴油含硫含量不超过350ppm的标准,与日本相差了15倍以上。

民间求偿组织发挥重要作用

现在回头看当时的东京污染诉讼案,民间与政府的协商可以说相当倚赖作为中间沟通者的民间求偿组织。原告专门成立由受害者与政府组成的联络会,进行对后续补偿的监督和协商。东京污染诉讼的和解协议第四项专门规定了“联络会”的设置要求:由原告与日本政府、东京地方政府及首都高速公路公司组成“东京道路交通环境改善联络会”,与东京都政府组成“东京都医疗补助制度联络会”,针对抑制尾气排放、交通流量削减等环境改善状况及医疗补助实施情况进行长效交流沟通。

这类民间NGO力量强大,而且行动积极。当初的和解协议仅规定医疗补偿制度的5年期限,当前,各个联络会不断与政府进行协商,要求将这一补偿延期。迫于经济压力,东京都政府提出五年期限届满后,继续提供三分之一的补助额度的方案。联络会仍在据理力争,为受害者寻求最优的解决方案。应当说,这类民间机构已经成为日本反污和治污最重要的社会力量。或许,这也值得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吧。